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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
被 告 丙○○ 住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心弘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吳金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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