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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 告 丁○○
己○○
戊○○
丙○○
庚○○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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