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3,繼,13,20040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一三號
聲 請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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