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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二號
聲 請 人 乙○○
甲○○
法定代理人 彭素貞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丙○○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世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陳賜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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