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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柒拾叁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郝燮戈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計算書】
┌─────────┬────────┬─────────────────┐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裁判費 │16133 │ │
├─────────┼────────┼─────────────────┤
│送達郵費 │ 1240 │ │
├─────────┼────────┼─────────────────┤
│合 計│1737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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