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二十七年五月十五日生,
Z000000000號,生前住花蓮市華東四十四號)於九十四年二月六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捌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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