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 嫊 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曾允志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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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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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帳號│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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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陸萬陸仟伍佰玖拾│CB0四一四九九│3363│
│ │ │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 │玖元 │四 │0178│
│ │ │ │ │ │ │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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