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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0275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東供電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依職權調查營業登記資料之事業單位名稱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東供電區營運處」及「林車遠」,均與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東供電處」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不符,是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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