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6,促,1344,2007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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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44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丁○○
8號2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丁○○住「台北市士林區」債務人乙○○○住「高雄縣鳥松鄉」債務人甲○○住「台北縣中和市」,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煒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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