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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671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巷9號
債 務 人 丙○○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月3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①債務人乙○○、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②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該通知已於96年2月2日合法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據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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