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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851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能舉證證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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