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6,促,9851,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9851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不能舉證證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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