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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98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10日至133年12月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分別於①93年12月10日②93年12月10日③93年12月10日④94年3月27日⑤94年3月27日⑥94年6月6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200萬元②152萬元③63萬元④68萬元⑤78,000元⑥3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所載),其借款期間分別自①93年12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②93年12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20日止③93年12月20日起至100年12月20日止④94年3月28日起至99年3月28日止⑤94年3月28日起至99年3月28日止⑥94年6月10日起至96年6月10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分別自①95年9月21日②95年10月22日③95年9月24日④95年7月7日⑤95年7月19日⑥95年7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分別為①200萬元②152萬元③616,835元④127,816元⑤67,138元⑥29,61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貸款約定書(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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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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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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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花蓮市 ○○○段│ │64-0135 │建│ │ │75 │全部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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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拍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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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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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84 │花蓮市○○○○○段 │住家用、│1層 45.11│134.31│陽台 │13.72 │平方公尺│全部 │甲○○│
│ │ │街110巷5弄│64-0135 │鋼筋混凝│2層 44.6 │ │ │ │ │ │ │
│ │ │10號 │地號 │土造3層 │3層 44.6 │ │ │ │ │ │ │
│ │ │ │ │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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