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6,拍,17,200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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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7年6月1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6月9日至87年9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87年6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35萬元,並有違約金之約定(詳如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債務清償日為87年9月8日,詎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35萬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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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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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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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萬榮鄉  ○○○段│      │826     │旱│    │    │3970    │全部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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