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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花蓮縣政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田永國於民國(下同)88年9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之扺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並依法登記在案。
嗣案外人田永國於民國88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案外人田永國死亡,管理機關花蓮縣政府於民國94年7月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列冊管理,並登記完竣,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案外人田永國業已於91年2月6日死亡,遺有財產並未經指定遺產管理人,花蓮縣政府依法為代管機關並非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將之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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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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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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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卓溪鄉 │太平 │ │543 │旱│ │ │8,690 │全部 │田永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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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卓溪鄉 │太平 │ │547 │旱│ │ │9,990 │全部 │田永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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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花蓮縣│卓溪鄉 │太平 │ │573 │旱│ │ │10,820 │全部 │田永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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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花蓮縣│卓溪鄉 │太平 │ │606 │旱│ │ │620 │全部 │田永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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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花蓮縣│卓溪鄉 │太平 │ │772 │田│ │ │2,330 │全部 │田永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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