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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2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6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月31日至94年7月31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94年5月2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15,000元②15,000元③5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土地建築改良物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所載),約定清償日期為94年7月31日,詎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共53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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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拍字第2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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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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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秀林鄉 ○○○段│ │1259 │林│ │ │5,800.00│全部 │柯來好Suki│
│ │ │ │ │ │ │ │ │ │ │ │ng Wacih即│
│ │ │ │ │ │ │ │ │ │ │ │柯來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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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秀林鄉 ○○○段│ │0000-000│林│ │ │5,250.00│全部 │柯來好Suki│
│ │ │ │ │ │1 │ │ │ │ │ │ng Wacih即│
│ │ │ │ │ │ │ │ │ │ │ │柯來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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