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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樓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月6日以附表一、二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2月29日至122年12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3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95萬元,其中①75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3.235%計算②220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3.06%計算,其借款期限均為18年10個月,自94年3月8日起至113年1月8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①96年6月7日②96年6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849,88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鄭光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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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96年度拍字第2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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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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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花蓮市 ○○○段│ │ 453 │建│ │ │ 993 │萬分之239 │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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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建物)︰ 96年度拍字第2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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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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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598 │花蓮市○○○○○段 │住家用、│四層83.18 │83.18 │ │陽台 │平方公尺│全部 │丙○○│
│ │ │路296巷15 │453地號 │鋼筋混凝│ │ │ │11.25 │ │ │ │
│ │ │號4樓之1號│ │土造八層│ │ │ │ │ │ │ │
│ │ │ │ │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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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民勤段1582建號、面積:2,045.3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萬分之257
民勤段1583建號、面積:268.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9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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