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司促,7599,20081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債 權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洋


債 務 人 賴彥森即賴重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7,768元,及自民國(下同)9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暨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