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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債 權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洋
債 務 人 賴彥森即賴重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57,768元,及自民國(下同)9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暨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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