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乙○○(即徐蘭香之
相 對 人 丙○○(即徐蘭香之
另寄:花
相 對 人 丁○○(即徐蘭香之
另寄:花
相 對 人 甲○○(即徐蘭香之
巷43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案外人徐蘭香於民國(下同)97年7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10萬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
㈡、嗣徐蘭香於97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21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7年9月27日,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21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徐蘭香已於97年9月9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繼承系統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花蓮市 ○○○段│ │1583 │建│ │ │115.00 │ 全部 │徐蘭香 │
└──┴───┴────┴───┴───┴────┴─┴──┴──┴────┴─────┴────┘
┌─────────────────────────────────────────────────────┐
│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211號│
├──┬───┬─────┬────┬────┬─────┬───┬────────────┬───┬───┤
│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
│001 │273 │花蓮市○○○○○段 │住家用、│1層 45.26│172.60│ │ │平方公尺│全部 │徐蘭香│
│ │ │路49號 │1583地號│鋼筋混凝│2層 86.30│ │ │ │ │ │ │
│ │ │ │ │土加強磚│騎樓 41.04│ │ │ │ │ │ │
│ │ │ │ │造2層樓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