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泰和水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2樓
另寄: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79年10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5,400萬元之抵押權予案外人陳財明,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以擔保借款之支付,並於78年12月6日收件辦理登記,該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一部(即百分之十五)輾轉移轉予聲請人,依法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81年6月18日簽發810萬元之本票乙紙,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81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
│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
│001 │花蓮縣│鳳林鎮 ○○○段│ │1373 │原│ │ │495,543.95│ 全部 │泰和水泥│
│ │ │ │ │ │ │ │ │ │ │ │工業股份│
│ │ │ │ │ │ │ │ │ │ │ │有限公司│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