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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巷7號
相 對 人 甲○○ 民國7
巷7號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巷7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9年2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8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2月18日至89年3月17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分別於①89年2月18日②90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①50萬元②4萬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54萬元及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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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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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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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吉安鄉 ○○○段│ │0000-0000 │建│ │ │14.00 │6分之3 │丁○○、│
│ │ │ │ │ │ │ │ │ │ │ │乙○○、│
│ │ │ │ │ │ │ │ │ │ │ │甲○○各│
│ │ │ │ │ │ │ │ │ │ │ │持分6分 │
│ │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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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吉安鄉 ○○○段│ │0000-0000 │田│ │ │205.00 │600分之3 │丁○○、│
│ │ │ │ │ │ │ │ │ │ │ │乙○○、│
│ │ │ │ │ │ │ │ │ │ │ │甲○○各│
│ │ │ │ │ │ │ │ │ │ │ │持分600 │
│ │ │ │ │ │ │ │ │ │ │ │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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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花蓮縣│吉安鄉 ○○○段│ │0000-0000 │建│ │ │63.00 │6分之3 │丁○○、│
│ │ │ │ │ │ │ │ │ │ │ │乙○○、│
│ │ │ │ │ │ │ │ │ │ │ │甲○○各│
│ │ │ │ │ │ │ │ │ │ │ │持分6分 │
│ │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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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花蓮縣│吉安鄉 ○○○段│ │0000-0000 │田│ │ │71.00 │60分之3 │丁○○、│
│ │ │ │ │ │ │ │ │ │ │ │乙○○、│
│ │ │ │ │ │ │ │ │ │ │ │甲○○各│
│ │ │ │ │ │ │ │ │ │ │ │持分60分│
│ │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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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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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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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458 │花蓮縣吉安│慶豐段23│住家用、│1層 45.54 │136.62│陽台 │6.62 │平方公尺│6分之3│丁○○、│
│ │ │鄉慶豐十二│27-0034 │鋼筋混凝│2層 45.54 │ │平台 │6.84 │ │ │乙○○、│
│ │ │街166巷7號│、2358-0│土造3層 │3層 45.54 │ │ │ │ │ │甲○○各│
│ │ │ │024地號 │樓 │ │ │ │ │ │ │持分6分 │
│ │ │ │ │ │ │ │ │ │ │ │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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