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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2年7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7月14日至93年1月13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2年7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70萬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7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 (詳如借據所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金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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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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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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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吉安鄉 ○○○段│ │1431 │建│ │ │ 82 │ 3分之1 │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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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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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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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41 │花蓮縣吉安│慈安段14│住商用、│一層36.98 │102.67│ │ │平方公尺│3分之1│乙○○│
│ │ │鄉○○○街│31地號 │鋼筋混凝│二層51.33 │ │ │ │ │ │ │
│ │ │5號 │ │土加強磚│騎樓14.36 │ │ │ │ │ │ │
│ │ │ │ │造二層樓│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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