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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乙○○
號9樓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873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1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如附表所示,並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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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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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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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中西區 │保安 │ │2021 │雜│ │ │110.00 │ 全部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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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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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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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86 │台南市○○○○○段 │住家用、│1層 69.61 │141.40│ │ │平方公尺│全部 │甲○○│
│ │ │區○○路19│2021地號│加強磚造│2層 71.79 │ │ │ │ │ │ │
│ │ │6巷18號 │ │2層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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