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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8年5月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80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8年5月5日至128年5月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88年5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88年5月14日起至108年5月14 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7年9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331,84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按「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於強制執行程序拍賣之不動產,如有抵押權存在,除拍賣公告中已載明該抵押權拍賣後不塗銷,就抵押權人得主張優先受償之權利予以保留外,抵押權人得隨時主張實施抵押權。
而於他債權人聲請拍賣不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中,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之方法,依強制執行第32條之規定,其應以聲明參與分配之方式為之,並主張拍賣價金之優先受償權。
三、查:聲請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已據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7年度執字第9836號公告拍賣,於98年4月15日拍定,並經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於98年4月27日以花地所登字第0980005308號函塗銷抵押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執字第9836號卷宗核閱無誤,是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如欲實施其抵押權,僅得於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中以聲明參與分配之方式為之,其再聲請本院裁定拍抵押物,為無實益,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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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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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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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吉安鄉 ○○○段│ │000-0000│建│ │ │100.35 │ 全部 │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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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7年度司拍字第2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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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平方公尺)│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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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 │花蓮縣吉安│廣賢段17│住商用、│1層 44.02 │224.61│陽台 │19.86 │平方公尺│全部 │甲○○│
│ │ │鄉○○街21│2-0005地│鋼筋混凝│2層 60.58 │ │ │ │ │ │ │
│ │ │號 │號 │土造3層 │3層 60.58 │ │ │ │ │ │ │
│ │ │ │ │樓 │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 │ │ 29.53 │ │ │ │ │ │ │
│ │ │ │ │ │水箱13.34 │ │ │ │ │ │ │
│ │ │ │ │ │門廊16.5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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