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婚,185,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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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婚字第18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反訴原告除提起離婚反訴外,並提起剩餘財產分配及請求贍養費之反訴。
反訴原告所提出之離婚反訴,因與本訴之訴訟標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
至反訴原告另提起之剩餘財產分配及請求贍養費之反訴,因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不同,自應徵收裁判費,反訴原告就此部分之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即應命其補繳。
查此部分反訴訴訟標的價額依附件計算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9,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附件─計算書
一、反訴聲明第2項:
㈠花蓮縣玉里仁愛路一段212號房屋:(以課稅現值計)209,900元。
㈡花蓮縣玉里仁愛路一段212號坐落土地:(以公告現值計)⒈玉里鎮○○段000-0000地號:9,200元×63平方公尺=579,600元。
⒉玉里鎮○○段000-0000地號:5,442元×38平方公尺=206,796元。
⒊玉里鎮○○段000-0000地號:7,625元×16平方公尺=122,000元。
㈢(209,900元+579,600元+206,796元+122,000元)÷2= 559,148元。
二、反訴聲明第3項:贍養費80,000元。
三、反訴原告上2項聲明價額核定為1,359,1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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