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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他字第23號
抗 告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丁○○、乙○○間因97年度家他字第23號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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