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家訴,10,2009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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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家事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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