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消債更,151,2009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正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及證據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載資料及證據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蓮茹
附件─應補正資料:
㈠花蓮縣門諾儲蓄互助社及花蓮縣嘉佳儲蓄互助社之債務,每月各需繳納金額為何?另請提出帳務資料明細表及其他繳納之證據。
㈡現今任職單位及職稱為何?
㈢聲請人所有花蓮縣萬榮鄉○○段461、947地號土地共二筆已供何人設定抵押及抵押金額為何?請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㈣聲請人共有幾名子女?並請提出各該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及其94年至96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㈤聲請人配偶94、95、96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