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繼,242,2008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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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陳報其他繼承人之住居所(可以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代替)。

(二)遺產清冊(應依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分項記載;

如不知有無該項目的財產時,應載明不知)。

(三)已知被繼承人乙○○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載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債務人姓名、住址、金額;

如不知有債權人或債務人時,亦請陳明不知)。

(四)更正聲請狀上誤載聲請人與相對人。

(五)具狀人鍾福娟之委任狀。

二、如聲請人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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