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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丁○○
9樓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戊○○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拋棄繼承聲明狀:聲請人甲○○應於拋棄繼承聲明狀簽名蓋章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再由臺灣地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繼承權拋棄書:聲請人甲○○應於繼承權拋棄書簽名蓋章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再由臺灣地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 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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