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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生前住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44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即相對人丙○○住所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路179號,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除戶戶籍謄本各一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淑媛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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