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繼,443,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443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可參。

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復經民法第1176條第6項載有明文可稽。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7年12月1日死亡,此有除戶戶籍謄本足參。

經查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親等在前之繼承人甲○○雖已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惟甲○○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表1件在卷可查,是屬第二順序繼承人之聲請人丙○○之繼承權顯未發生無疑。

是聲請人丙○○自無聲請限定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限定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該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沈士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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