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7,訴,259,2008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因被告為現役軍人,須查得其服役之通訊地址後,始能為合法通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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