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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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