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號
原 告 經濟部工業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被 告 大三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0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柏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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