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司促,1882,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88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傅玉茹
債 務 人 游澍蓁即游素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987元,及自民國(下同)98年1月20日起至98年2月19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利息,暨自98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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