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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676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記載債務人甲○○○「現居住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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