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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892號
債 權 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巷21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4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資料,尚無法釋明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依首開法條規定,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俊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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