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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務 人 林雅萍
債 務 人 盧淑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66,07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明正
附表
98年度司促字第3096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林雅萍,盧│0000000 │0000000 │年息3.48% │
│ │66079 │淑貞 ├──────┼──────┼───────┤
│ │元 │ │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6.426%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林雅萍,盧│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079 │淑貞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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