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司促,4555,2009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555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楊秀貞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320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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