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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76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簡聖原
債 務 人 吳旭順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599元,及其中28,837元自民國98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俊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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