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司促,9527,20091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5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務 人 黃尤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641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