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9575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美翔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242元,及自民國95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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