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司家催,17,200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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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催字第17號
聲 請 人 甲○○
55巷
上列聲請人因對失蹤人乙○○聲請死亡宣告公示催告事件,有下列事項應於10內補正,以利本院進行。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上開費用若逾期未據補正,本院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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