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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協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併請陳報相對人聯絡電話(手機及室內電話),以利聯絡。
三、如未依上列方式補正,本院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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