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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本件相對人甲○○(女,西元1978年11月18日生)為大陸地區人民,前於民國92年10月3 日入境,於96年2月3日出境後,迄今未入境,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8年6 月18日移署服北市字第098100190340號證明書乙紙在卷可稽。
是本件離婚事件調解顯無成立之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毋庸經調解,可逕行起訴,本院將依法審理。
二、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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