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151
相 對 人 乙○○
15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7年6月1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97年6月17日之金錢消費借貸,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7年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800,000元,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1,800,000元,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
│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00號 │
├──┬──────────────────────┬─┬──────────┬─────┬────┤
│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 │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
│001 │花蓮縣│瑞穗鄉 ○○○段│ │0000-0000 │旱│ │ │12740 │全部 │丙○○ │
│ │ │ │ │ │ │ │ │ │ │ │ │
├──┼───┼────┼───┼───┼─────┼─┼──┼──┼────┼─────┼────┤
│002 │花蓮縣│瑞穗鄉 ○○○段│ │0000-0000 │旱│ │ │13898 │全部 │乙○○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