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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案外人吳元裕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6,3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
㈡、嗣案外人吳元裕於94年1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3,6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擔保放款借據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年,自94年12月7日起至96年12月7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6年12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3,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不動產已於98年1月9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徐大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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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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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 │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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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花蓮市 ○○○段│ │0296地號│建│ │ │2454 │10000分之 │乙○○ │
│ │ │ │ │ │ │ │ │ │ │12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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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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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 │ 附 屬 建 物 │ │ │
│ │ │ │ │主要建築│ │ ├───┬───┬────┤ │ │
│編號│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材 料 及│ 建物面積 │合 計 │主要建│ │ │權 利│ 所有 │
│ │ │ │ │房屋層數│ (平方公尺) │ │築材料│面 積│面積單位│ │ 權人 │
│ │ │ │ │ │ │ │及用途│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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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04843 │花蓮市○○○○○段 │商業用、│10層165.22 │459.91 │陽台 │28.47 │平方公尺│全部 │乙○○│
│ │ │五路69號10│0296地號│鋼筋混凝│屋頂突出物 │ │ │ │ │ │ │
│ │ │樓之1 │ │土造、 │294.69 │ │ │ │ │ │ │
│ │ │ │ │10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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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04844 │花蓮市○○○○○段 │商業用、│10層1301.51 │1301.51 │陽台 │24.14 │平方公尺│全部 │乙○○│
│ │ │五路69號10│0296地號│鋼筋混凝│ │ │ │ │ │ │ │
│ │ │樓之2 │ │土造、 │ │ │ │ │ │ │ │
│ │ │ │ │10層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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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編號1:共同使用部分:富國段00000-000建號,面積: 4256.1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8。
建物編號2:共同使用部分:富國段00000-000建號,面積: 4256.13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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