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HLDV,98,司繼,15,2009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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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戊○○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丙○○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權拋棄書:聲請人丁○○、戊○○須有法定代理 人表明代理意旨,並蓋用印鑑章;

乙○○需蓋用印鑑 章。

(二)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全體繼承人(須包括第二 順位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 狀態。

(四)已通知後順位繼承人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 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五)法定代理人甲○○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用印相 符)。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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