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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16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及其配偶(即程南章)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繼承權拋棄書(聲請人需蓋用印鑑章)。
(三) 完整繼承系統表:須有全體繼承人(包括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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