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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繼字第2號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丙○○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三順位繼承人(即曾源亨、曾斌助、曾春霞)之戶籍或除戶戶籍謄本。
(二)已通知他繼承人即第三順位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
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
(三)繼承權拋棄書:聲請人乙○○、丙○○須有法定代理人表明代理意旨,並蓋用印鑑章。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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